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鼎通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
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河南鼎润”)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
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85,305.52 80,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
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
金额为 33,795,988.23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以自筹资金预 拟置换预先投入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先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金额
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
建设项目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
设项目
合计 853,055,200.00 33,795,988.23 33,795,988.23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14,760,683.06 元,其
中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 13,250,936.74 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 2022 年
元,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98,425.56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剩余
未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11,320.76 元。
以上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东莞
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85 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3,795,988.23 元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98,425.56 元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且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
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鼎通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炜 黄 波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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